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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青浦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暂行)
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本机关依据相关职责和法规行使行政职能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青浦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指南》发放点——青浦区档案局、青浦分局领取。
一、主动公开
u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青浦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机关进行查阅,还可以到上海市青浦区档案局进行查阅。
u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各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为主动公开信息,具体网址为http://medic.shqp.gov.cn/。本机关受理时间为周一至周四上午9︰ 00—11 ︰ 00,下午1︰30—5︰00,周五上午9︰00-11︰00,国定假日不受理。青浦区档案局受理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1︰30—5︰00,国定假日不受理。
u公开时限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务公开、机构职责、行政许可等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1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查阅这类信息。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3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分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u公开范围
分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目录》中依申请公开栏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分局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青浦分局及各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进行查阅。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本机关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机关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本机关将依法处理。
三、受理机构
本机关及青浦区档案局自2004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的具体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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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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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青浦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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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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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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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华科路550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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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镇公园路86弄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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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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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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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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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及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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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30047 Fax:697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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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17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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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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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ngpubgs@smd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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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程序
u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分局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本机关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1. 互联网申请。按照市局规定,本机关不受理互联网申请。
2. 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 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4. 本机关收到公民提出的申请后,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需出具单位委托书及申请人身份证。
u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表》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可以当场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在信息检索中可以因要件不完整而退回,对于退回申请,本机关应出具"补正申请通知书"。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如果属于依申请公开信息,本机关将根据需要进行公开。依申请公开分全部公开和部分公开。属全部公开的,本机关将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属部分公开的,本机关将出具《部分公开告知书》。
属于免予公开范围信息的,本机关将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信息,本机关将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如信息不存在,本机关将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如不能当场答复的,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如遇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在延长15个工作日内答复。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u收费标准
(1)检索费
政府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按照提供政府信息的件数收取检索费。检索工作包含政府信息搜索、审查、编辑等。检索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元。
(2)复制费
1)复印费(含纸张),黑白复印费的收费标准为A4纸每页0.2元;A3纸每页0.4元。彩色复印费的收费标准为A4纸每页1.00元;A3纸每页2.00元。
2)打印费(含纸张),黑白打印的每页A4纸为0.50元,彩色打印的每页A4纸为0.60元。
3)磁盘每张3元。
4)光盘每张2元。
(3)邮寄费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邮政局规定的资费标准计收。
(4)递送费
按照市场价格计收。
政府机关通过其他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公开并需收费的,需报市财政和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申请人要求所发生的复制、邮寄、递送费用可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
申请人申请减免费用的,可以在《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一并填妥。
五、救济方式及程序
救济方式及程序按照市政府《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办理。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监督电话63558600,电子邮箱yjj02@shanghai.gov.cn,地址:河南南路288号,邮编200010。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青浦区人民政府法制办或者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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